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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打官司“不败秘籍”
发布时间:2016-03-28 作者:无 浏览量:5206次

凌馨

  

离家最近的小学不能上,南京女生将教育局推上被告席;孩子在学校下楼时不慎摔伤,武汉家长向学校索赔25万元;作弊记过拿不到学位,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起诉母校……近段时间以来,学生、家长将学校、教育局告上法庭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有专家表示,发生在教育领域的法律纠纷,近年正呈上升趋势。对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者来说,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又要如何适应新的变化?

  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预防和应对,中国教育报记者选取了新近发生的几类有关校园法律纠纷的真实案例,并邀请一线法律工作者支招。

  支招嘉宾:

  解立军 山东省高密市教科院法律研究员、兼职律师

  胥 芳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城区学区法律顾问

  翟呈群 北京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案例1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因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提前放学,重庆学生吴某趁机去另一所学校玩耍,结果却碰到墙体垮塌,被砸伤,光治疗费就花了44万元,却仍没能逃过落下残疾的厄运。吴某将两所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0余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吴某及其监护人与两所学校的过错程度,判决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226,综合考虑伤情、当地生活水平,以及两所学校的承担能力,判决两校共应赔偿106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不服判决上诉。但法院指出,寄宿制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提前放假导致学生可能脱离监护,却又没有告知父母、确保学生安全到家,与吴某去另一学校玩耍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责任,驳回上诉。

  目前,这类学生在校意外受伤的案例发生频率最高。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家长告学校、学生上厕所意外摔伤家长告学校、学生打闹受伤家长告学校,就连学生在上下学路上发生车祸家长也要告学校……层出不穷的意外伤害事故,让学校头疼不已。

  支招——

  社会上有种观点认为:“在学校受伤就是学校的事。”也有些家长把“上下班路上受伤属于工伤”的概念搬过来,认为上下学路上受伤就是“学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学校是否有过失

  案例中提到的发生事故的学校,过失是非常清楚的。每个单位都对自己的设施设备、在建工程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在意外中没有过错,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就推定管理单位需要担责。对于学校而言,如果有些设施出现了安全隐患,比如墙体开裂,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设置隔离措施,防止学生接近,同时用最快的速度修复,否则难逃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都负有监管职责。如果因为提前放学等原因,导致学生某段时间脱离了监管而发生意外,就有可能像吴某就读的寄宿制学校一样,在法律纠纷中败诉。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上下学路上,校车上必须安排随车老师,并保证学生下车后安全过马路,对10周岁以下的学生还要与家长进行交接。

  为了防止学生逃学导致的意外事故,老师们一旦发现学生缺课,必须及时上报并开始寻找,对中小学生也要及时通知家长。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查寝制度,防止未成年的学生脱离监护

  在组织学生进行文体活动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健康安全教育,并把学生安排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如果学生进行与年龄和能力不符的危险活动,老师必须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否则学校就要承担责任。举例来讲,学生如果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单、双杠或跳马等活动,就存在一定风险,必须及时阻止。

  即使是在课间,也要防止学生在危险区域如楼梯等处进行打闹、跑跳等高风险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

  当然,学校也不必担心“无妄之灾”。课堂上和公共场所,当然要对学生严格管理,但在课间及厕所等隐私场所发生意外,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则不必担责;若是学生之间嬉闹导致的受伤,则由事故的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解立军胥芳)

  案例2

  受教育权纠纷

  新疆某高校在校生李某,代替同学参加考试,开考10分钟后就被发现,并当场承认了替考行为。

  8天后,学校教务员向李某宣读了纪律处分审批单,审批单由该校下属学院加盖公章并由副院长签字,处理结果为:“取消李某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天,该校学籍科签署意见:开除学籍。

  一个月后,校教务处同意开除决定,并在审批单上加盖了校长私章。同时,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李某,但会议未对此事有所记载。

  李某不服,要求学校撤销处分,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在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前,学生应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学校应合法向李某送达处理决定。然而该高校并没有这样做,属于未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处分决定属于违法行为,判令撤销。

  支招——

  因受教育权受损诉诸法律的情况,集中于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停课、劝退、开除等处分、处罚措施提起的教育行政诉讼。

  根据《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或以劝退名义变相开除学生。使用“停课”手段也应慎之又慎。除非学生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人的正常学习活动,一般不建议采用停课这样的手段,以免引发受教育权等纠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违宪、刑事犯罪、作弊和抄袭行为情节严重、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后果严重,以及多次处分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但在开除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但学校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充分重视处分程序的合法性。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处分要通过书面形式传达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校还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师生代表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处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解立军)

  案例3

  学生突发疾病

  一天下午600,海南省海口市的赵女士,突然接到在寄宿学校读6年级的女儿连续打来的两个电话,说是肚子疼、哮喘病复发。赵女士急匆匆赶到学校,只见女儿坐在宿舍楼一楼的学校医务室门口,呼吸困难,连话也说不出来了。

  赵女士和其他人将小韩抱到医务室的床上后,立马打了120,没想到救护车一直没找到学校的位置。大概在当天1845左右,距离赵女士接到小韩电话约40分钟后,学校安排了一辆车把人送往附近医院。不幸的是,5天后,小韩还是因医治无效死亡。

  痛失爱女的韩女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学校辩称,小韩发病时,生活老师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整个送医过程全程都有师生陪护。从发病到安排车辆送到医院救治,前后总共用时30分钟,其中包括等急救车的十几分钟,可见学校并未有丝毫耽搁。校方认为,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校医室不具备也无须具备对危重型哮喘等严重性疾病治疗的资质和职责。

  法院审理后称,学校虽然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有效地予以落实,尤其是未及时通知作为监护人的原告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10%的赔偿责任。

  在与校长、老师的交流中,除了人身意外伤害,学生在校突发急病之后应当如何处置,以及与之类似的学生意外受伤、自伤等情况发生后,应当如何处置,是继防范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之后,最受关注的话题。

  支招——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置程序,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规定: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则应向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近年来,随着此类事件的增多,江苏、贵州、江西等省份也先后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条例。今年11月刚刚颁布实施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于事故的处理还提出了要保护现场,保全证据,出现重伤、死亡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详细要求,亦可供参考。

  最重要的救护工作同样有据可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就要求,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即便人数不足600的学校,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老师。这些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也是认证学校有能力给予及时救护的重要证据。

  在救护学生时,不但要“救”,更要“到位”。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持续正确的急救措施直至救护车赶到或达到医院,是最起码的要求。

  除了一般较为常见的学校设备设施管理、教学和课外活动组织,还有三种在管理时必须注意的情况,稍有不慎也将成为法律上的过错方。

  首先是学校提供的饮食、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尤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这一要求更为严格,发生在湖北省咸丰县民族中学的集体中毒事件,就导致了包括分管副校长在内的6名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学校若明知教师或人员有不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采取措施,以及应当知道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特异体质而未予必要注意,也可能会落入“理亏”境地。(解立军胥芳)

  案例4

  教职工劳动争议

  武某某自20048月开始担任广东省东莞市光明中学高中语文老师,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7月,光明中学以武某某教育教学成绩、教师评价靠后,不服从学校安排坐班及参加学校教师会议、不请假外出,影响恶劣为由将其辞退。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学校并未向武某某支付当月的工资。随后,武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校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月工资等共计10043.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光明中学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合理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光明中学安排武某某坐班却不给予授课任务,调岗行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及惩罚性;没有课时津贴,必然会导致武某某的工资有明显降低。综合这些因素看,学校的调岗调职、降薪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雇武某某的理由也不具合法性,属于违法解雇。

  这一案例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了2014年的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主要原因是此类案件数量较多,此案也较有代表性。

  支招——

  随着合同制的推广,民办学校和绝大多数公立学校,都与教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多数也被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解决纠纷时,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途径进行。

  案例中的学校与教师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若有教师任职资格及岗位调整的约定,应当遵从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应是必不可少的附件。学校应当合法制订相关制度。对教师来说,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确定的非合同性义务,如学历达标、具备资质等,教师也应当履行。

  学校对违纪教师进行处理或解聘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单方面解除合同都有所规定。建议学校若单方面解聘教职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除非重大责任事故和特殊情况,一般不应在学期中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在解聘教师时,为了令其心服口服,建议举行一个听证会,给予拟解聘教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教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要有所了解外,还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如有病、事假,也应保留提交假条或学校的准假证据。(翟呈群胥芳)

专家观点

既不能打击报复 也不应一味让步

湛中乐

  

当纠纷发生后,学校要客观冷静理性地看待,既不能因为成为被告而打击报复,也不应无原则地用钱去“摆平”。对于学生、家长频频将学校、教育机构推上被告席的现象,管理者的心态十分重要,首先要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程来办事,有责任要承担,没有责任也不应无原则让步。

  发生在教育领域的法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上升趋势,看似是不好的现象,矛盾、纠纷多了,但更应该看到,它至少是广大师生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的重大表现。从客观上讲,纠纷是一直存在的。过去依靠政策、人治,可以说是告状无门,但现在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可以申诉的途径。这种纠纷增多的背后,不但是制度建设的进步,也是师生主体意识觉醒的表现。

  另一方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学校也是好事。现在发生在学校的人身伤害事件中,出现了类似“医闹”的“校闹”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甚至还影响到了社会秩序。对这种所谓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我们要纠偏,就是要从法律上去解决,让法律成为解决纠纷的主渠道。

  对于成为“被告”这件事,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应当视为一次借机反省与检讨制度的机会,而不必与起诉者针锋相对。毕竟,这不是完全对立的两方,要有沟通。在遵循法律的同时,各方也可以引入必要的调解机构和第三方鉴定机构等进行独立的调查,防止暗箱操作。同时,也要考虑到人情,给受害方予抚慰,让矛盾得到比较和谐的解决。

  当前,“依法治教”正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在法律范围内将一些程序更具体细化,使其更有可操作性,让老百姓一目了然。同时,由专业人士与教育机构协作,如“六五普法”期间出现的法制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志愿者普法等,也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利于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这些都是在近年随着纠纷增多的同时,显现出的向好趋势。

  对于未来,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不能因噎废食。我们要有很强烈的安全意识,但课堂外我们还是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地方。要让学校和教师减少顾虑,除了继续完善各项法规政策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强化保险等救济机制。

比如,可以建立类似于交强险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险制度,在现有财政补贴优惠的同时,强制要求学校、学生投保,数额不一定大。同时鼓励学校和学生家长,根据自身情况投保一些商业性的学生意外险,防止因为筹款困难而耽误医治的事件重演。

湛中乐:中国教育学会全国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链接

学校管理常见涉法问题问答

  

除了前述四大类案例中提到的常见法律纠纷,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尽管未必真去“告官”,学生和家长也越来越多地就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益对校长和老师的管理提出疑问。在日常的教学秩序管理中,“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的界线在哪?胥芳和解立军两位律师对学校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体罚?

  体罚分为直接体罚与变相体罚。亲自动手和教唆别人直接殴打学生,显然属于体罚。没有接触而令学生身心感到痛苦的行为,则属于变相体罚,如罚跪、饿饭、不许睡觉、较长时间的罚站、重复性的劳动或运动。

  批评学生时教师哪些话不能说?

  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的话不能说。不光是在批评学生时,日常相处时,也要注意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称呼带有歧视意味的外号。

  教师能否没收学生的财物?

  若属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应当交予有关部门。若非违禁品,则教师只能使用暂时的保管措施,应当在合适的时间返还学生或家长,不得造成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学校是否可以安装使用摄像头?

  学校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学校应通过合理方式告知教师和学生在教室内安装摄像头的情况,包括全部摄像头安装的具体位置、查看监控的权限、监控资料的用途等;监控的范围必须合理,不得在学校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学生宿舍内部等处设置;对于通过摄像得到的信息,学校应承担合理使用的义务,只能用于教育教学管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教室,不得只针对特定的某一个人。

  学校是否可以检查学生私人物品?

  学校不得以“行使教育管理权”为由侵犯学生隐私权。出于安全考虑,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统一检查,但不得随意翻动学生个人专用的衣柜、箱子,除非经过学生同意。学校和教师不得单独检查特定人员的衣柜、箱子。任何情况下教职工都不得搜查学生的书包等随身物品,不得搜身。

  学校是否可以不允许学生染发?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因此,学校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管理制度,但必须合理合法。

  学校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停课?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如因恶劣天气、传染病流行事件等原因确有需要,经批准可以停课,但学校不得随意停课。对违纪学生采取停课手段,虽然实践中确实存在,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从来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处分措施予以规定。因此,停课不能滥用,除非是为了维护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不能用它代替学校应该履行的教育职责。

  教师是否可以“找家长”“告诉家长”?

  学校有权利及义务与学生家长及时沟通,以准确掌握学生的情况,因材施教。但不得以“找家长”的形式,转嫁教师应尽的教育职责。

  教师能否当众批评学生?

对于未成年学生,要遵守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确保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当众点名批评,除非是为了制止学生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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