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校务公开>>治理制度>> 文章
江苏省华罗庚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15 作者:马爱华 浏览量:5752次

江苏省华罗庚中学章程

( 2016年12月29日七届二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办学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江苏省华罗庚中学,英文全称为Jiangsu HuaLuogeng High School;校址为常州市金坛区沿河西路77号,邮政编码为213200;官方网址为www.hlgzx

第三条 学校为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实施年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走弘扬华罗庚精神、倡导自主学习、发展个性特长、培养创新人才的特色之路,以创建高质量、有特色的国家级示范高中,办成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普通高中学校为奋斗目标。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党总支保证监督和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发愤为雄。办学理念为追求学生可持续发展,校风为和谐、进取、创新,教风为博学、敬业、奉献,学风为好学、知耻、力行

第九条  学校以华罗庚校友诞辰11月12日为校庆纪念日。校歌为《江苏省华罗庚中学之歌》(首任校长韩大受词),校徽、校标、校旗已制定,校报为《华中通讯》。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主动发展、提升品质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保障、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校 长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金坛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完善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六)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以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十四条  副校长按有关程序,由金坛区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并接受校长的考核,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一)分管思想工作的副校长的职责:

1.按照学校工作重点和上级要求,切实、细致、有效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领导学生发展处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使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华罗庚精神教育、人生观教育、理想教育、艰苦朴素教育、劳动观教育、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健康人格教育等工作落到实处;

3.领导学生发展处做好班主任工作,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班主任;

4.领导学生发展处做好学生奖惩工作,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等的评选工作,做好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做好对犯错误学生的批评处分和教育转化工作;

5.督促指导校团委、学生会工作,统一安排全校学生的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到有效的思想教育。

(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的职责:

1.贯彻实施党的教育方针、国家课程标准、学校课程教学计划和有关精神,积极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走有自身特色的轻负高效之路;

2.领导课程与教学处、教师发展处做好教师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教科研等工作,切实提高教师理论素养和研究水平,为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打好理论基础;

3.领导课程与教学处制定各学期课程教学计划,积极贯彻实施教学常规,建立正常、稳定、富有创新意识的教学规程,确保教学目标的全面达成;

4.领导课程与教学处督促检查教研组工作,监督教研组、教师制定好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博学、敬业、奉献的教风,养成浓郁的读书、科研风气;

5.领导课程与教学处及时反馈教与学的情况,深入教学一线,组织召开教师会、学生会和家长会,对教与学进行科学指导,力求每位学生都能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取终身得益的教育;

6.领导课程与教学处、教师发展处做好教师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层次教师的优势,形成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

7.领导课程与教学处做好教学行政工作,管理好学籍、招生、编班、考绩、考务、排课、调课、代课、休学、退学、转学、毕业等工作,建立好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档案;

8.领导课程与教学处管理好电教中心、图书馆、实验楼、劳技馆、艺术馆、医务室、文印室等;

9.领导课程与教学处做好体卫工作,认真贯彻《两个条例》,提高运动技能和运动成绩,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0.领导相关处室做好各级各类奖励工作。

(三)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的职责:

1.领导总务处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财务、购物、领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领导总务处做好校园规划、建设、绿化、卫生保洁等工作,做好校产的管理工作;

3.领导总务处做好教育教学的后勤保障工作;

4.领导总务处做好师生校内生活保障工作,配合校工会做好教工福利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设党政办公室、课程与教学处、学生发展处、教师发展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 l 人,副主任 13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察,校长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文秘、人事、档案、学校日常事务等工作,负责学校内部各处室协调、学校内务管理、对外宣传和接待工作,协助校长做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党政公章,做好党政会议记录,办理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离退休等手续。

(二)学生发展处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社区教育工作和班主任的领导工作,落实校风、学风建设。

(三)课程与教学处具体负责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落实教风学风建设,落实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电教中心、图书馆、教研组、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四)教师发展处具体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师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五)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医务室的管理,负责校园绿化、卫生工作,负责校园网络、校舍、财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第三节  校务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讨论,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安全。学校建立针对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校史馆,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通过学科教学、班团社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华罗庚精神等)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学科教研组、年级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备课组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年级组由分管行政人员负责,教研组设组长1名,年级备课组视情况需要设备课组长12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任务是: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研究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负责本班级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联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各项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多元评价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教师,建立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学校与国内部分高校、兄弟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扩大交流,拓宽视野,提升办学水平。聘请外籍教师,组织学生赴国外游学,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交流,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度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有错误、产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或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提出申诉。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退休协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按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努力方向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学生会工作受学生发展处、学校团委指导。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罚。学生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后勤保障与总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后勤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和监督。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建立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领导教代会(工会)、民盟支部、校团委开展工作。校团委指导学生会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评聘、奖惩等办法;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依靠家委会办好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六条  学校聘请公检法专业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金坛区教育局核准。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省华罗庚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1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江苏省华罗庚中学 管理登录

邮编:213200 电话:0519-82884106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钱资湖大道666号

苏ICP备05002779号-1

技术支持: 南京裕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